一、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的区别
指定代理与法定代理都是适用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律制度,但二者有一些方面是不同的。
1、法定代理权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的,即法律对这种代理是有明文规定的,如《民法通则》第16条第1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14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而指定代理权是由于指定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没有指定行为便不会有指定代理。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是前后衔接,互为补充的。法定代理人如果是明确的,则不会发生指定代理,只有在没有法定代理人或担任法定代理人有争议或者法定代理人有正当理由不能履行代理职责的情况下,才产生指定代理。
3、法定代理权的证明文件是能够证明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身份关系的法律文件,如户口簿、结婚证等,指定代理。
二、指定代理的成因
指定代理是根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主管机关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关系。指定代理主要适用于在社会生活或民事诉讼过程中需要代理人代为法律行为,而没有代理人或无法确认代理人的特殊情况。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或行政主管机关依据法律的授权指定公民或法人充当代理人。指定代理关系是基于一定法律事实而产生的,中国《民法通则》根据产生代理关系的各种法律事实,规定了代理的分类,“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第64条第1款)。这一分类是以代理权产生原因的不同为标准。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指定单位或人民法院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在指定代理中,代理人所享有的代理权,是由人民法院或者指定机关指定的,与被代理人的意志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