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无民事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的法定代理人就是他的监护人 ,是:(一)父母;(二)父母均已死亡或者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作法定代理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家属、朋友愿意承担代理责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的;(三)没有上述(一)(二)法定代理人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法定代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 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