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市人民检察院立案决定书
检经立字(x7)第号
被告人李,男29岁,汉族,高中毕业。x5年12月参加工作,现任市工商银行营业所会计,住银行家属院。
x7年3月3日,市工商银行营业所主任王向我院反映,该营业所会计李自x6年11月至x7年1月,先后三次挪用公款总额达30万元。据初步调查,反映情况属实,被挪用款项的单位要求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李,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应予立案侦查。
检察长:蔡
x7年3月10日
(院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