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质押权人的责任承担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在质押关系中,订立合同的时间并不是质押合同生效的时间,现实中以质押财产实际交付的时间为准。《物权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车辆设质需要以登记作为对抗第三人的要件,所以通常情况下,认为订立书面质押合同,伴随着车辆交付,质押关系就成立并生效了。 该内容由 王婧律师 和 点行律询 共创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