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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能力是怎样的?

2023-10-10 来源:锐游网

在正常情况下,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是一致的。但是,在出现疾病的情况下,辨认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的能力与自我控制的能力也可能分离。只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都具备,才属于有刑事责任能力。

本法对几种特别情况下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1、精神病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本法第18条第2款规定: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同条第3款又规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3、又聋又哑的人和盲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本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所指又聋又哑的人,是指既聋且哑的人;这里所指盲人是指双目失明的人。

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存在两种方式,即刑罚和非刑罚两种,主要是刑罚,即由人民法院作出有罪判决中明确地规定犯罪嫌疑人应当承担一定期限的有期徒刑或者是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还有就是法院会视情况判决一定的附加刑,包括罚金的,还可以剥夺犯罪嫌疑人的财产。

一、残疾人犯罪触犯刑法吗

我国现行刑法规定了对精神病人、聋哑人与盲人的不负刑事责任或者从轻处理。

残疾人犯罪同样要付法律责任,但是特殊情况下,对于经过司法鉴定的精神病人,根据《刑法》第18条的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被告人是盲、聋、哑的残疾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指定承担法律援助义务的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此外在讯问聋、哑的被告人时,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应当将这种情况记入法庭笔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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