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合同确实不能履行,约定房地产买卖合同违约金的,违约金数额就按合同的约定来,但也不一定是绝对的,如果违约金约定的过低或者过高是可以调整的,损失就是现在你房子的价值和你们合同约定的价值的差额,那样的话,其就只能要求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了,你详细说一下,看有没有可能是对方违约呢;4)有一点需要你补充清楚问题,为什么这么几年了针对你的问题,违约金和损失哪个高,其可能会要求哪个。其强制要求履行合同,法院也是可能会支持的,如果现在还有可履行性的话;3)如果你不想履行合同,就赶紧把房子处理,你们的合同还没有履行完毕,对方没有付清余款,本律师做如下回答意见:(以下回答仅站在法律角度客观分析)1)你们05年签订的买卖合同,并且对方已付2万元定金,为什么到现在还没有付清全部房款,并要求你过户呢?2)对方现在可以向你主张要求赔偿违约金,也可以要求你赔偿其损失,还可以要求你履行合同,像现在你们的情况,他可以要求你赔偿其因此遭受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七十七条【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
(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四条【损害赔偿范围】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因不可抗力或者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其他原因,需延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及时告知买受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五条【违约金】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一条房地产转让,应当签订书面转让合同,合同中应当载明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