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当事人没有借条原件,可以提供复印件、照片、副本。但复印件、照片、副本的证明力弱于原件,当事人可以依法收集其他能够证明贷款关系的证据作为补充或者证明。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证据材料为复印件,提供人拒不提供原件或原件线索,没有其他材料可以印证,对方当事人又不予承认的,在 诉讼 中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