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收集过错方的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录音录像等电子证据,以此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在离婚案件中,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是比较难收集的,尤其是涉及婚外情、第三者等一方存在过错的情形。夫妻中任何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遗弃、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并屡教不改的,或夫妻因感情不合已分居两年,都属于法定判离的情节。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