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30个省市已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此举体现了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并要求相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与之适应。
法律分析
非农业户,户口在农村的,不是农村户口,应是居民户口。目前全国已经有30个省市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国务院2014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提出,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目前已经出台户籍制度改革方案的省区市包括北京、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西、湖南、湖北、广东、广西、黑龙江、吉林、辽宁、重庆、云南、甘肃、青海、福建、江苏、安徽、贵州、四川、新疆、宁夏、浙江、海南、内蒙古、天津、上海。
法律客观:
《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九)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性质区分和由此衍生的蓝印户口等户口类型,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建立与统一城乡户口登记制度相适应的教育、卫生计生、就业、社保、住房、土地及人口统计制度。
拓展延伸
农村户口是否影响就业机会
农村户口在一定程度上会影响就业机会。由于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之间存在着不平等的待遇,农村户口在城市就业市场上面临着一些限制和不公平的待遇。首先,农村户口在城市就业时需要面对更多的就业门槛和限制,如户籍迁移、就业许可等。其次,农村户口在城市就业时可能会面临薪资待遇不公平的问题,相同工作岗位上的农村户口可能会得到较低的薪资。此外,农村户口在城市就业时也可能面临着职业发展和晋升的困难,由于户口限制,他们可能无法享受到同等的职业机会和发展空间。因此,农村户口对于就业机会确实存在一定的影响。
结语
目前全国已经有30个省市进行了户籍改革,取消了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统一登记为居民户口,体现了户籍制度的人口登记管理功能。这一改革的目的是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消除农村户口与城市户口之间的不平等待遇。然而,农村户口在城市就业市场上仍然面临一些限制和不公平待遇,如就业门槛、薪资待遇和职业发展机会等方面。因此,尽管户籍制度改革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但仍需要进一步努力,为农村户口提供更公平的就业机会和发展空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三条 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
城市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以公安派出所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和不设公安派出所的镇,以乡、镇管辖区为户口管辖区。乡、镇人民委员会和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
居住在机关、团体、学校、企业、事业等单位内部和公共宿舍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分散居住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居住在军事机关和军人宿舍的非现役军人的户口,由各单位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
农业、渔业、盐业、林业、牧畜业、手工业等生产合作社的户口,由合作社指定专人,协助户口登记机关办理户口登记。合作社以外的户口,由户口登记机关直接办理户口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四条 户口登记机关应当设立户口登记簿。
城市、水上和设有公安派出所的镇,应当每户发给一本户口簿。
农村以合作社为单位发给户口簿;合作社以外的户口不发给户口簿。
户口登记簿和户口簿登记的事项,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
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