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实施细则
(二)中明确规定:危险驾驶罪的缓刑适用,应综合考虑被告人的醉酒程度、道路环境、危险程度、损害后果以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决定是否适用缓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适用缓刑:
1、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
2、组织追逐竞驶的;
3、吸食毒品、服用麻醉药物的;
4、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行为的;
5、曾因危险驾驶,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6、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其他犯罪的;
7、逃避或者抗拒、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8、在诉讼期间拒不到案或者逃跑的;
9、其他不适用缓刑的。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处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