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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罪的概念和构成特征

2023-10-08 来源:锐游网

保险期间届满时,依据保险合同,有权向保险人请求补偿损失或者领取保险金的人。受益人,是指由保险合同明确指定或者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取得保险金的人。

行为保险诈骗罪的行为是违反保险法规定,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保险金。刑法列举了五种保险诈骗的表现方式:

(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这里的虚构保险标的,是指虚构根本不存在的保险对象而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虚构保险标的具体表现为:保险标的本身不存在、保险标的虽然存在,但是与实际保险物之间质量与数量不相符合。例如将不合格的标的伪称合格的标的,或者故意增大保险标的的金额。

(2)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这里的编造虚假的原因,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对造成保险事故的原因作虚假陈述或者隐瞒真实情况,编造使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是指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从而获取更多的保险赔偿金。

(3)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里编造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是指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虚构事实,谎称发生保险事故。

(4)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这里的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是指投保财产险的投保人、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保险标的出险的保险事故。

(5)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投保人的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这里的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是指投人身险的投保人、受益人,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内,故意人为地制造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

客体保险诈骗罪的客体是保险金。这里的保险金,是指投保人和保险人约定的,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由保险人负责赔偿的金额。

2、罪责

保险诈骗罪的责任形式是故意。这里的故意,是指明知是保险诈骗行为而有意实施的主观心理状态。保险诈骗的故意,既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前,例如投保人故意保险标的;也可能发生在投保之后,例如对发生的保险事故夸大损失程度。

3、罪量

保险诈骗罪的罪量要素是数额较大。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追诉标准》的规定,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三)认定

1、罪数

刑法第198条第2款规定: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没收财产。第3款规定,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加重处罚事由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较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五万元以上。

特别加重处罚事由犯保险诈骗罪而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是本罪的特别加重处罚事由。这里的数额特别巨大,参照《解释》第8条的规定,是指个人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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