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原告可以向居住地起诉离婚。离婚案件适用原告就是被告的原则,如果夫妻一方起诉离婚,被告住在哪里就去基层法院起诉。但在下列情况下,原告可以向其居住地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1、被告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居住的;
2、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
3、对被监禁或者采取强制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离婚的;
4、被告注销户籍;
5、夫妻一方离开居住地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
6、公民在国外但未定居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上述六种情况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二条 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采取强制性教育措施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