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案件的起诉地应根据被告的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原告可以在被告的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
法律分析
可以在居住地起诉离婚,但只能在被告的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被告居住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向经常居住地的法院起诉。因为离婚案件属于一般的民事案件,需要遵循原告就被告的原则。
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二条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被告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拓展延伸
适用于经常居住地的离婚诉讼程序
适用于经常居住地的离婚诉讼程序是指当夫妻双方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居住时,可以选择在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经常居住地通常是指一个人在某个地方居住的时间较长,并具有一定的稳定性和连续性。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可以根据当地的法律程序和要求,向当地的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这种程序可以简化离婚诉讼的流程,减少对当事人的不便和负担。然而,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结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夫妻离婚案件的起诉地应根据被告的居住地或经常居住地来确定。对于夫妻双方在不同地区或国家居住的情况,可以选择在经常居住地提起离婚诉讼。这一程序可以简化诉讼流程,减少当事人的不便和负担。具体的程序和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律师以获得准确的法律建议和指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章 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第三章 离婚登记 第十二条 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受理:
(一)未达成离婚协议的;
(二)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
(三)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