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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定金标准

2023-10-06 来源:锐游网

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

确定定金数额的原则是:

(1)定金数额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定金数额;

(2)定金数额受最高限额的限制,即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该限额的定金约定无效;

(3)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定金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以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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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需要结合具体情况来进行判断。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二、定金的数额限制

按照《民法典》第586条第2款,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在能够确定主合同标的额的前提下,约定的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如果超过,则超过的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应当予以返还或者按照约定抵作价款,但未超过的部分仍然产生定金效力。例如,甲向乙订购钢材1000吨,总价值1000万元,甲交付定金的最高限额是总价款的20%,即200万元。当事人约定的定金额少于200万元的,按照当事人的约定。如果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为300万元,则只有其中的200万元能够发生定金效力,超过的100万元不能发生定金效力,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返还或者按照约定抵作价款。同时,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的数额的,除了超过法定限额的部分,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按照变更后的定金数额适用定金罚则。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少于约定数额的,收受定金一方提出异议并拒绝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成立;收受定金一方接受了定金但提出了异议,仍然在接受定金范围内发生定金效力。例如,甲向乙订购钢材1000吨,总价值1000万元,约定甲交付定金200万元,但之后甲仅交付了150万元,乙方接受的,接受的150万元定金仍然能够发生定金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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