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合法处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双方可以协商,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法院进行判决。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如果夫妻离婚,通常会导致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从而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是,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可以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法律分析
离婚时,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合法处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双方可以协商,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法院进行判决。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如果夫妻离婚,通常会导致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从而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是,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可以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一、抚养权认定原则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2、父母双方协议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3、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父方与母方抚养子女的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与其共同生活,但子女单独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多年,且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并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5、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6、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利益的前提下,父母双方协议轮流抚养子女的,可予准许。
7、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8、父母双方协议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予准许。
离婚时,男女双方应当根据自己的经济收入情况,以及是否利于子女成长的情况要求抚养权,是否可以要到抚养权应当结合实际而定,法院是基于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来判决处理的,具体情况下可以按照法律规定的情况来进行合法的处理。
结语
离婚时,可以通过法院进行合法处理,确定抚养权的归属。双方可以协商,但如果协商不成,则需要法院进行判决。根据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法院通常会考虑以下因素:夫妻双方的学历、工作、收入、年龄、家庭环境、子女的年龄等。如果夫妻离婚,通常会导致其中一方失去抚养权,从而失去与子女共同生活的权利。但是,失去抚养权的一方仍然可以享有探视权,可以在约定或裁判的时间内定期探视子女,与子女进行相对短暂的相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2020修订):第二章 家庭保护 第二十四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时,应当妥善处理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教育、探望、财产等事宜,听取有表达意愿能力未成年人的意见。不得以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方式争夺抚养权。
未成年人的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应当依照协议、人民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确定的时间和方式,在不影响未成年人学习、生活的情况下探望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的一方应当配合,但被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权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二十一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被监护人的近亲属、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等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依法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被撤销监护人资格的加害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自然人 第二节 监护 第三十一条 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
依据本条第一款规定指定监护人前,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处于无人保护状态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法律规定的有关组织或者民政部门担任临时监护人。
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擅自变更;擅自变更的,不免除被指定的监护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