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国有土地上的房屋时,需要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征收补偿方案应向公众公布,征收决定后及时公告。被征收人需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登记,并与部门达成协议后支付经济补偿。征收部门应组织调查登记,并公布调查结果。被征收人还可获得搬迁、临时安置、停产停业损失等补偿。房屋征收部门应建立档案并公布补偿情况,审计机关对补偿费用进行监督。
法律分析
市、县级人民政府征收国有土地的,需要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然后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向公众进行公布,征收公众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意见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在知晓被征收的决定后,及时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登记,由房屋征收部门就房屋补偿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并按照协议向被征收人支付经济补偿后,就可以开始实施征收活动了。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第九条依照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各项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应当纳入市、县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应当广泛征求社会公众意见,经过科学论证。
第十条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第十三条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市、县级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第十五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结语
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征收国有土地时,必须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并进行科学论证。随后,他们会制定征收补偿方案,并公布给公众征求意见。根据公众提出的意见,他们会做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被征收人在了解决定后,需及时到房屋征收部门办理补偿登记。房屋征收部门将与被征收人达成协议,并支付经济补偿,然后可以开始实施征收活动。此外,征收过程中还需遵守规划、公示、调查登记等程序,确保公平公正。审计机关也将加强对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以确保透明度和合规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一节 土地使用权出让 第十二条 土地使用权出让,由市、县人民政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出让的每幅地块、用途、年限和其他条件,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城市规划、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共同拟定方案,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实施。
直辖市的县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行使前款规定的权限,由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用地 第二节 土地使用权划拨 第二十四条 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
(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七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