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当事人的婚姻状况一栏是空白,应该属于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信息与其现况不一致。同时,当事人在办理婚姻登记的时候,如果其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信息与其现况不一致的,不影响其办理登记手续,但是当事人应该以书面的形式,写清不一致的原因,交由婚姻登记机关进行审查。
法律依据:《民政部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条 当事人所持户口簿与身份证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当事人先到户籍所在地的公安部门履行相关项目变更和必要的证簿换领手续后再办理婚姻登记。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户口簿“婚姻状况”内容不一致的,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婚姻状况的审查主要依据其本人书面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