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 离婚 时分割财产是最让人头痛的一件事情,那丈夫 起诉离婚 ,要求分割妻子继承的房产怎么办呢?小编在此将会为大家详细带来其中相关的知识进行解读。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基本案情】 张-梅和丈夫陈-俊(均为化名)由于性格不合,经常吵架,感情每况愈下。最终,张-梅向 法院 起诉要求离婚。在法院立案审理期间,陈-俊的母亲因病突然离开人世,没有留下只言片语。她身后遗产现金1万元,存款7万元,还有一套价值12万元的房子,自然归陈-俊继承,因为他是独子。此时,张-梅提出,几年前自己为了和陈-俊 结婚 ,不惜违背父母意愿背井离乡来到陈-俊家生活,现在老人去世了,自己应该有一份遗产。张-梅认为,在婆婆病重的时候,自己鞍前马后地照料,小到端水吃药,大到彻夜守候,这充分说明自己在婆婆病重的时候扮演了一个儿女的角色;而陈*恰由于工作繁忙,没有好好尽到儿子的义务。两人为遗产又无休止地争执,争到激动之处,甚至拳脚相向。张-梅又向法院提出要求。开庭那天,双方辩护人展开了激烈辩论,焦点集中在陈-俊继承母亲那部分财产的分割上。原告代理人表示,到目前来说,在法院没有做出判决之前,两人的婚姻关系还存在,所以张-梅有权分享婆婆留下的遗产。原告代理人要求法院做出将被告母亲留下的财产一分为二,原告和被告平分财产。被告辩护人认为作为独子的陈-俊继承母亲遗留下的财产是应该的,况且老人去世之前也没有留下 遗嘱 注明财产要留一部分给张-梅,所以建议法院不接受张-梅的要求。 【法院判决】 法庭调查之后,法官对张-梅两桩起诉一并作出判决:解除张-梅和陈-俊婚姻关系,张-梅与陈*平分母亲遗留下来的财产,房产也为两人共同所有。张-梅对此又惊又喜,陈-俊则如同坠入地狱。 【律师观点】 根据我国《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 知识产权 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陈-俊母亲在离开人世时,张-梅和陈-俊的婚姻关系依然存在,而且陈母没有留下任何遗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遗嘱或 赠与合同 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法院做出了此财产应为张-梅和陈-俊共同所有的判决。
房产继承步骤:办理房产继承手续必须经过房屋评估、继承公证、申请产权登记等办理过程。凡领取《房地产权证》的房屋,当房屋的权属人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就可以申请办理该房屋继承登记。大致步骤如下:1、房屋评估:首先必须通过评估公司对房屋进行市值评估。评估公司会根据房屋所处的路段、坐向、楼层、楼龄等重要因素,作出专业的价格分析和楼价评估,定出准确的物业市值价格。2、继承公证:申请人应当到房屋所在地的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领取继承公证书。在办理公证时,必须提供房屋权属人的死亡证明书、合法机关出具的合法继承人名单证明,以及原房屋权属人立有的遗嘱(如有遗嘱),亦应提交遗嘱原件。若部分合法继承人自愿放弃继承权,必须出具放弃财产承诺证明。3、房屋测绘:申请人须到房地产测绘部门申请办理房屋面积测绘或转绘手续,领取测绘成果或者附图,以便办理产权登记手续。4、继承登记:申请人持房地产权证、继承公证书、房屋测绘等证明到房地产交易中心申请继承登记手续。填写《房地产产权登记申请书》,并递交上述资料后,办案人员将收件立案受理,并核发回执。待一切资料审核后,即发放已更改权属人的房产证明。5、规定需递交的其它资料:如涉及该房屋权属等事项是法院判决、裁定或调解的,必须缴交法院判决书、裁定书或调解书等。如该房屋经实地测绘,发现已经改建或存在违法建设的,必须提交规划部门的报建审核书或处理决定书。房产继承需要公证:无论是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都不能直接进行房地产权属变更的登记,需先进行“继承权公证”。继承人携带户口簿、房产证、死者死亡证明以及单位或街道开出的有关证件材料,到公证部门(市房产中心大厅设有公证窗口)进行“继承权公证”,经审核后继承人将得到“继承权公证书”。公证时,需要所有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到公证部门签字同意,包括逝者父母(如果在世)、配偶、所有子女(若有子女先其去世的,由子女的子女到场,子女的子女若为未成年的,由其法定监护人到场代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胡先生的母亲和哥哥自愿放弃继承权,那在公证部门现场签字时,他们需明确表示放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