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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终止后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2023-10-01 来源:锐游网

1、合同终止后,便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原债权人不得主张合同债权,债务人也不再负合同义务,债权债务关系归于消灭。同时,合同关系的终止,使合同的担保及其他从义务关系也归于消灭。如抵押权、违约金债权、利息债权等和主债权一样也归于消灭。

2、合同终止后,还应清理一切有关合同关系的手续,如负债字据的返还与注销。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债权人应将负债字据返还于债务人。债权人如能证明字据灭失,不能返还,应向债务人出具债务消灭的字据。

3、合同权利义务终止后,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通知,是指当事人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应当将合同终止的有关事宜告诉合同对方当事人。协助,是指当事人一方配合另一方作好善后工作。保密,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终止后对于了解到的对方当事人的秘密不向外泄露。

一、民法典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主要事由有:清偿、解除、抵销、提存、免除、混同。其中,清偿、抵销、提存、免除和混同为合同的绝对终止,即合同权利义务的清灭。

解除、终期届至等为合同的相对终止,即合同履行效力的消灭。

(1)清偿是按合同的约定实现债的目的行为,即按照约定履行。

(2)合同解除包括双方解除和单方解除。双方解除是当事人双方为了消灭原有的合同而订立的新合同,即解除合同。单方解除是指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解除权或者约定解除权而使合同的效力消灭。

(3)抵销,又称“充抵”,是指二人互负债务时,各以其债权充当债务之清偿,而使其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对等额内相互消灭。

(4)提存是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而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时,债务人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部门保存以消灭合同权利义务的一项制度。

(5)免除是指债权人抛弃债权,从而消灭合同关系及其他债之关系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以免除清偿义务。

(6)混同是指不能并立的两种法律关系同归于一人而使其权利义务归于消灭的现象。

包括:所有权与他物权同归于一人;债权与债务同归于一人;以及主债务与保证债务同归于一人。债的关系须有债权人与债务人同时存在方能成立,当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人时,债权债务当然消灭。

二、债务消灭的效力是怎样的

债经一定程序消灭,就失去了法律上的效力,从而终止了原来的债权债务关系。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原债权人不得再主张债权,原债务人也不再负有法律义务。同时,债的关系消灭后,其债权担保以及其他从属权利,亦随之消灭。

此外,债消灭时,还应办理一切有关债消灭之后的手续。如果债的履行仅是一部分,或者负债字据上载有债权人其他权利的,债务人仅得请求将消灭事由记入字据。如果负债字据遗失或被盗,则返还或注销已不可能,债务人可以请求给出债务消灭的公证书,以证明债的关系已经消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条,债权债务终止后,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等原则,根据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旧物回收等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九条,债权债务终止时,债权的从权利同时消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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