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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买石头制砂犯什么罪?

2023-10-02 来源:锐游网

非法经营罪涉及私自买卖石头,侵犯国家对市场管理秩序的罪名。行为人未经许可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需承担法律责任。这一罪名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法规,私自买卖专营物品或限制买卖的货物,物品或证件。主体可以是个人或单位。主观方面表现为明知违法行为会扰乱市场秩序,但仍希望或放任此结果发生。没有营业执照,私自买卖石头将涉嫌非法经营罪,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一、私自买石头制砂犯什么罪?

构成非法经营罪。如果是非法开采河道经营沙石是否构成刑事责任。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构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构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私自买卖砂石构成非法经营罪的要件是什么?

1、非法经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市场的正常管理和市场交易秩序。为了维护市场秩序,发挥市场对经济活动的调节作用,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必须经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并发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经营。非法经营行为违反国家对市场管理的上述制度,扰乱市场秩序。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指未经许可经营的专营、专卖物品,或其他限制买卖的货物、物品、外汇和进出品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从事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首先,行为人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规或规定,主要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其次,从事非法经营活动,扰乱市场秩序。

3、本罪的主体,个人或单位均可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违法并会发生扰乱市场秩序的严重后果,而行为人却希望或放任这一结果的发生。行为人主观上往往具有营利的目的,但是否具有这一目的不影响本罪的成立,过失不能成立本罪。

没有营业执照,私自买卖石头,涉嫌非法经营罪,要承担需要应的法律责任,这项罪名侵犯了国家对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没有经营许可,私自买卖专利产品,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用人单位。

结语

私自买石头制砂涉嫌非法经营罪,构成对国家市场管理秩序的侵犯。对于没有经营许可,私自买卖专利产品的行为,无论是个人还是单位,都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一罪名违反了国家对市场的正常管理秩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2013修正):第三章 捕 捞 业 第二十二条 国家根据捕捞量低于渔业资源增长量的原则,确定渔业资源的总可捕捞量,实行捕捞限额制度。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渔业资源的调查和评估,为实行捕捞限额制度提供科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海、领海、专属经济区和其他管辖海域的捕捞限额总量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报国务院批准后逐级分解下达;国家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捕捞限额总量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或者协商确定,逐级分解下达。捕捞限额总量的分配应当体现公平、公正的原则,分配办法和分配结果必须向社会公开,并接受监督。

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捕捞限额制度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超过上级下达的捕捞限额指标的,应当在其次年捕捞限额指标中予以核减。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三章 矿产资源的勘查 第二十五条 矿床勘探必须对矿区内具有工业价值的共生和伴生矿产进行综合评价,并计算其储量。未作综合评价的勘探报告不予批准。但是,国务院计划部门另有规定的矿床勘探项目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2009修正):第一章 总则 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

(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前款规定的具体办法和实施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将探矿权、采矿权倒卖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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