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接收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品,并返还给寄存人的合同。具有实践合同和法律特征,其中保管合同的成立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且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法律分析
保管合同,又称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是指保管人接收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品,并返还给寄存人的合同。其中,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保管人,交付保管物品的一方称为寄存人、寄托人。
二、保管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l)保管合同为实践合同。
根据《民法典》第八百九十条之规定,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由此可见,保管合同的成立不仅须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而且寄托人还必须将保管物交付保管人。
(2)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虽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并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因此,保管合同的标的是保管行为。
拓展延伸
保管合同涉及哪些方面?
保管合同是委托人将其物品交由保管人保管,保管人承诺按照委托人的要求保管物品并保障其安全的一种合同。保管合同涉及以下方面:
1.保管物的交付:委托人应将其需要保管的物品交付给保管人,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地点等要求进行交付。
2.保管物的保管:保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要求保管物品,并确保其安全。
3.保管物的交付和保管:保管人应在委托人要求下,在约定的时间内将保管物交付给委托人,并确保交付的物品与合同一致。
4.保管费用:委托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支付保管费用,包括保管物的保管、运输、损毁等费用。
5.保险责任:保管人应按照合同约定为保管物办理保险,并承担保险责任。
6.合同的解除:委托人可以随时解除保管合同,但应提前30日通知保管人,保管人应将保管物返还给委托人。
7.合同的纠纷解决:如发生合同纠纷,委托人和保管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保管合同是委托人与保管人之间关于保管物品的合同,是保管法律关系的基础,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保管物品并保障其安全。
结语
保管合同是指保管人接收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品,并返还给寄存人的合同。保管合同具有实践合同和保管行为的特点。其中,保管合同自保管物交付时成立,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保管合同的目的是保管物品,虽然以保管物交付保管人为成立要件,但并不发生保管物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转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章保管合同第八百九十四条保管人不得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管人违反前款规定,将保管物转交第三人保管,造成保管物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七条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一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