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及与普通合伙人的区别
有限合伙人的权利包括参与决策、提出建议、查阅财务资料、获取利润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不同于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人可以同企业进行交易、自营竞争业务,并根据合伙协议分配利润,但需获得其他合伙人同意。此外,有限合伙人的财产份额出质也需合伙协议约定。
法律分析
一、有限合伙人的权利是怎样的
1、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2、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3、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4、获取利润的权利;
5、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6、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人的下列行为,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
(一)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
(二)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参与选择承办有限合伙企业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四)获取经审计的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报告;
(五)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查阅有限合伙企业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六)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利益受到侵害时,向有责任的合伙人主张权利或者提起诉讼;
(七)执行事务合伙人怠于行使权利时,督促其行使权利或者为了本企业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八)依法为本企业提供担保。
二、有限合伙人和普通合伙人的区别是哪些
1、普通合伙人不得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2、普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4、普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有限合伙人可以将其在有限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结语
有限合伙人拥有多项权利,包括参与决定普通合伙人入伙、退伙,提出经营建议,查阅财务资料,获取利润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十八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但可参与决策、管理、审计、维权等。与普通合伙人相比,有限合伙人享有更多自主权,可进行交易、自营竞争业务等,但需遵守合伙协议的约定。此外,利润分配、财产出质等方面也存在区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八条 合伙合同终止后,合伙财产在支付因终止而产生的费用以及清偿合伙债务后有剩余的,依据本法第九百七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五条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依照本章规定和合伙合同享有的权利,但是合伙人享有的利益分配请求权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第九百七十七条 合伙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或者终止的,合伙合同终止;但是,合伙合同另有约定或者根据合伙事务的性质不宜终止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