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获得遗产。而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虽然可以先获得遗产,但最终遗产会通过顺位继承分配给死亡人的继承人。代位继承人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法律分析
1、先于被继承人死亡,则当然已死亡的人是没有继承权的,但是他的子女权可以根据代位继承取得遗产。2、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此情况应认定为,死亡人在继承开始后死亡的,则他应取得遗产,但是最终他所取得的遗产最终都会通过顺位继承,将遗产又通过继承方式分配给死亡人的继承人。法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拓展延伸
继承权的终止:父母过世后是否仍然有效?
继承权的终止是指在父母过世后,其子女是否仍然享有继承权的问题。根据法律规定,父母的过世并不会直接导致子女的继承权终止,而是转移到其遗产的分配和处理上。在父母过世后,子女仍然有权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父母的遗产。然而,继承权的行使可能受到遗嘱、遗赠、债务等因素的影响。如果父母在遗嘱中指定了其他继承人,或者存在债务超过遗产价值的情况,子女的继承权可能会受到限制或削减。因此,虽然父母过世后子女的继承权仍然存在,但具体的继承份额和权益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对于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其继承权已经终止,但子女可以通过代位继承获得遗产。对于后于被继承人死亡的人,虽然他们有权继承遗产,但最终遗产会通过顺位继承分配给死亡人的继承人。继承权的终止并不意味着子女失去继承权,而是需要考虑遗嘱、遗赠以及债务等因素的影响。因此,子女的继承份额和权益可能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制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章 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章 法定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