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警钓鱼执法可以向当地交警所属的公安局警务督察队投诉或者当地交警总队投诉,另外,还可以通过诉讼途径解决。
钓鱼执法的违法性分析如下:
1、是程序违法性方面。尽管执法者找出了诸多的理由以示执法的正当性,但却掩盖不了实质上和程序上的违法性,以及背后的利益驱动。在查处毒品按数额奖励、查处黑车和卖淫嫖娼、赌博等按罚没款提成——各地财政部一般会按照罚没款的40%-50%比列将罚没款发还给财政部门等执法经济的利益驱动下,有关部门公然在社会上“招聘”大量“钩子”,也就是所谓的“协查员”乃至“有正义感的社会人士”;
2、证据搜集的违法性方面。钓鱼执法案件中,执法人员无法提供真实的证据,“协查员”直接作为证人,但基于执法人员与“协查员”的合作关系,“协查员”的言辞不能作为证言,而且一般车主没有要求“乘客”给车费,仅凭“乘客”的一面之词并不能证明车主非法营运;
3、根据我国行政法的立法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法律的设定与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根据宪法,制定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等。
然而,我们回顾各个钓鱼执法的案件,在钓鱼执法过程中,“钓钩”与执法人员(或机关)达成协议,由“钓钩”以各种车主在道德上无法拒绝的理由——亲人生病、怀孕急产、家里有急事等搭乘车辆,把车主诱至执法人员的埋伏点,“钓钩”强行拔下车钥匙,并留下“车费”(很多车主都没有提出要求他们付车费的要求)。然后执法人员就将车主扣下,并对其实施行政处罚,再付给“钓钩”一定数额的报酬。高额利益的诱惑致使很多无业或者低工资的人以从事该项工作为职,导致更多的无辜车主受到高额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警察执行职务,必须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人民警察机关作出的与公众利益直接有关的规定,应当向公众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