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与盗窃罪的区别如下:
1、客体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水产资源的管理制度,属于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的犯罪,盗窃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的所有权,属于侵犯财产的犯罪;
2、客观方面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表现为违反国家保护水产资源法规非法捕捞水产品的行为,而盗窃罪为以秘密方法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行为;
3、主体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主体既包括自然人又包括单位,盗窃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
4、犯罪对象不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是除了珍贵水生动物以外的所有水产品资源,具有特定性,盗窃罪的对象则范围广泛,包括所有的公私财物。
非法捕鱼罪,是指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鱼,情节严重的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的方法进行捕捞。禁止制造、销售、使用禁用的渔具。禁止在禁渔区、禁渔期进行捕捞。禁止使用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捕捞的渔获物中幼鱼不得超过规定的比例。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禁止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重点保护的渔业资源品种及其可捕捞标准,禁渔区和禁渔期,禁止使用或者限制使用的渔具和捕捞方法,最小网目尺寸以及其他保护渔业资源的措施,由国务院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