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用房产抵押担保但未登记是否应承担还款责任
不应承担还款责任。
理由是,根据我国《民法典》有关抵押担保物权的规定,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的成立依据的是抵押登记原则,即不动产的抵押担保物权不仅要求当事人之间签订抵押担保合同,而且还要求当事人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抵押登记完成时,抵押担保物权才依法成立,当事人才依法享有抵押担保物权。
要区分抵押合同的订立和抵押权的设定。抵押合同的订立和抵押权的设定是不同的法律事实,抵押合同的订立在当事人之间创设有关抵押权设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为物权变动的原因行为,属于合同法的范畴,如果合同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则应认定合同关系已经生效,当事人就应该受到合同的约束。而抵押权的设定,是合法有效的抵押合同所产生的结果,属于物权变动的结果。
《民法典》第四百零二条【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本法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四百零三条【动产抵押的效力】以动产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四百零四条【动产抵押权无追及效力】以动产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经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