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2017年6月31日前取得的,认证期限为180天;2017年7月1日以后取得的,认证期限为360天。凡是认证通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必须在通过认证的当月申报抵扣。
法律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617号 (已废止)第一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0年1月1日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在开具之日起180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认证,并在认证通过的次月申报期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