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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财产增值部分可以分割吗

2024-02-19 来源:锐游网

夫妻婚前财产附加价值的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是能否分割的关键。

一、婚前财产婚后生产经营活动收入的附加价值,例如开设公司,做生意,投资股东收入的收益,分红,从事生产,经营收益,必须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例如,现在很多年轻人喜欢投资,投资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其中间接投资相对隐蔽,不直接投资于企业,其收益通常与企业经营活动不直接相关,主要表现为购买股票、债券、投资基金等有价证券获得的红利、红利、基金投资收益和转让上述证券收入与扣除本金的差额。在这种情况下,股票增值是间接投资行为的收益,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另一方当然可以要求分割。

二、一方婚前财产婚后自然利息,根据物权原理,利息收入应归物主或合法权利人,如婚前房屋自然增值,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房屋租赁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比如一方用婚前个人积蓄婚后购买的有形财产,其只是原财产价值形态发生了变化,价值取得始于婚前,财产性质没有变化,还应该认定为一方的婚前财产。关于婚前一方财产的附加价值问题,必须考虑当事人婚后是否用夫妻财产追加投资。例如,如果有股票的话,追加部分和股票账户整体产生的收益是夫妻共同财产。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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