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请求可以当庭变更。
司法实践中,增加诉讼请求一般包括两种情形:
1、民事诉讼可以当庭变更诉讼请求,因为变更诉讼请求是当事人的权利。
2、但是在开庭的时候变更诉讼请求,如果已经有的证据不能支持自己新的诉讼请求,那就需要延期审理,另外搜集证据。
3、是请求事项的增加。如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原告起诉时只要求被告支付货款,但在诉讼过程中增加要求被告支付违约金。
4、是请求数额的增加。即在请求项目不变的情况下,提高某项或某几项的请求数额。
对于当事人诉讼请求事项的增加,由于增加的诉请项目会涉及到原告的举证和对方的质证,这种在庭审过程中的“突然袭击”会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一定的诉讼障碍,并最终影响到诉讼双方的实体权利和案件最终处理结果,应当严格限制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原告当庭增加诉讼请求事项,符合起诉条件的,告知其可另行起诉;不符合起诉条件,经释明仍然坚持增加请求项目的,对增加诉请项目的请求应不予准许。如果对方当事人同意合并审理并请求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者自愿放弃举证期限的,法院可以准许并合并审理,但原告应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司法解释规定,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庭调查终结后提出减少诉讼请求数额的,减少请求数额部分的案件受理费由变更诉讼请求的当事人负担。
《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四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
(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二)当事人临时提出回避申请的;
(三)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重新鉴定、勘验,或者需要补充调查的;
(四)其他应当延期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