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的国家工作人员指的是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此外,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国家工作人员的特点:
1、公务活动的管理性【维护和保障国家机器的运转】∶对单位内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应当承担和执行的事务,进行组织、领导、监督、检查、办理等具有管理性的活动。
2、公务活动的职权性:管理事务必然赋予职权(包括对人、对财、对物、对事的管理。涉及人、财、物、事各种事务的决定权、决策权、监督权、调查权、处置权、办理权等)
同一单位内部劳务与公务的区别:
1、劳务活动只是从事劳动生产或者劳动服务活动,劳务人员一般没有职务和职称,不享有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权;
2、劳务活动也不是没有任何管理,但是这和公务人员对公共事务的管理有本质区别;
3、从事公务可能经手或者过手公共财物,但是,经手或者过手公共财物并不等于从事公务;
4、应当区分基于管理职能而经管单位财物的人员和基于生产、经营、服务等工作性质而经管单位财务的人员。
法律依据:
《刑法》第九十三条 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