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的规定:建设单位收到竣工验收报告后,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进行竣工验收;此外,规划、消防和环保等部门应对工程验收进行管理和监督。
国务院2000年1月发布的第279号令《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工验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