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合伙协议终止之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合同终止前分割合伙财产,往往会影响到合伙的正常经营,甚至可能导致共同目的的落空。为避免这种现象的发生,维护合伙的正常经营和全体合伙人的利益,民法典规定,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此外,任何合伙人不得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财产。
一、合伙人想退股如何退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原因;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合伙人难以继续参与合伙的原因;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可以在不对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退出合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退伙时分割的合伙财产应当包括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和合伙期间积累的财产,以及合伙期间的债权债务。原则上,入伙原物退伙时应予退伙;一次性退货有困难的,可分批分期退货;原物退货确有困难的,可折价处理。
二、合伙企业债务清偿的基本规则有哪些
1、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同理,合伙人的个人债务,也应先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进行清偿。
2、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3、合伙人由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清偿数额超过其亏损分担比例的,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4、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5、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