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工时制中的加班争议有以下误区:
1、认为实行特殊工时制,员工无论如何加班一律没有加班费;
2、部分企业未经审批,自行规定特殊工时制;
3、某岗位已被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执行特殊工时制度,但双方劳动合同中约定执行标准工时制度;
4、部分企业在原执行特殊工时制行政许可决定书到期后未及时申报,仍按特殊工时制用工的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三十九条企业因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可以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