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三条的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名称。名称权专指除自然人以外的各类法人或非法人组织所享有的人格权利,是特定团体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变更及依照法律规定转让自己的名称,并排除他人非法干涉或不当使用的权利。
名称的设定及使用是一个社会化的行为,关乎国家利益及社会公共利益,所以在适用名称时会受到一定限制:禁止适用持不正当目的而使公众误认是他人营业的名称;禁止使用有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误解的名称;禁止使用外国国家或国际组织的名称。
一、名称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名称决定权。这是名称权最基本的内容。民事主体有权决定自己的名称,但在我国对法人尤其是企业法人,法律要求其必须设定名称,而且此名称必须进行登记。而对于其他组织,如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等,则依其意愿,可以设定名称,也可以不设定名称。
(二)名称使用权。名称一经登记后,即受到法律的保护,并具有了独占使用的效力。现行法律规定,在登记的地区内,其他组织就不得再以相同的名称进行登记。在同一地区内,数个组织曾使用相同的名称的,只要其中一方将名称登记后,其他各方不得再使用原来的名称,否则就是侵权。当然,名称使用的范围,仅以登记核准的范围为限。同时其独占使用权,也限于在同一行业,不排除不同行业的使用。
(三)名称变更权。名称在使用的过程中,其所有人当然可以依法予以变更,但变更未经公示,不得对抗第三人。变更的范围,依名称权人的意愿,既可以是部分变更,也可以是全部变更。但对经过登记的名称,变更后的名称即须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否则,未经登记不生法律效力。
(四)名称转让权。这是名称权中最具特色的内容。名称的转让既可以是全部转让,也可以是部分转让。
二、名称权需要登记吗
一般而言,企业名称选定后,非经登记公示不能取得专有使用权。目前,大多数国家都要求企业名称只有经法定程序注册登记后,才具有排他性的效力。在登记以后,企业名称权在一定地域范围内取得专用排他的效力,即知识产权的效力。作为知识产权,商号的人身权性质很弱,财产权性质很强。在此时企业名称依附于一定的营业及其商誉,想要取得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必须经过登记公示以取得公信的效力。在此种情况下,企业名称权取得知识产权的效果必须通过登记才可创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