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不属于法人组织。但是私募基金的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属于法人组织。私募基金是投资者募集资金,而设立的投资基金,是财产的集合,不是组织。《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私募投资基金(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非公开方式向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的投资基金。第四条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从事私募基金托管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托管人)管理、运用私募基金财产,从事私募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以下简称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及其他私募服务机构从事私募基金服务活动,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义务。
一、私募基金募集中有哪些限制?
私募基金进行募集的限制条件即法定程序包括有:特定对象确定;投资者适当性匹配;基金风险揭示;合格投资者确认;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等。根据我国《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规定,募集机构应当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防范利益冲突,履行说明义务、反洗钱义务等相关义务。
二、私募基金合同签订依据
继《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出台后,基金业协会于昨日发布配套文件《私募投资基金合同指引》1-3号,分契约型、公司型、合伙型三种形式对相关合同做出了规范指引。
这是国内首套针对私募基金合同文本的系统性行业指引,明确了私募基金规范性内容框架,厘清了私募基金当事人各方的权利义务,强化了各类基金的内部治理,体现出不同组织形式私募基金的差异化特点。
近几年私募基金不断发展,但对于基金的核心文件——基金合同一直缺少专业指引,特别是一些中小基金或者新成立的基金,基金合同的制定较为随意,容易产生争议。同时,私募基金行业鱼龙混杂,部分机构借“私募”之名从事违法违规活动,而投资者无法从合同文本层面进行甄别。为了能够更好地防范和控制风险,保护投资人的权益,有必要在基金合同方面为私募基金设置必要的指引。
根据组织形式的不同,目前私募基金可分为契约型、公司型和合伙型三种。根据目前的基金备案情况,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以契约型为主,私募股权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以合伙型为主。据此,基金业协会分别制定了1号《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合同内容与格式指引》、2号《公司章程必备条款指引》以及3号《合伙协议必备条款指引》。
具体来说,1号指引适用于契约型基金,即未成立法律实体、通过契约形式设立的私募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者和其他基金参与主体按照契约约定行使相应权利,承担相应义务和责任。2号指引适用于公司型基金,即指投资者依据《公司法》,通过出资形成一个独立的公司法人实体,由公司自行或者通过委托专门的基金管理人机构进行管理,投资者既是基金份额持有者又是基金公司股东。3号指引适用于合伙型基金,指投资者依据《合伙企业法》成立投资基金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由基金管理人具体负责投资运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