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机关对违法财物进行没收、追缴或责令退赔。调取、查封、扣押财物时需登记、拍照并交清单,定期核实账目。非案件相关的财物应及时解封、退还。对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如自动投案、配合调查、退赃或有重大立功,监察机关可建议宽大处理。技术调查措施需严格批准,有效期最长三个月,复杂案件可延长。
法律分析
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可以调取、查封、扣押用以证明被调查人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采取调取、查封、扣押措施,应当收集原物原件,会同持有人或者保管人、见证人,当面逐一拍照、登记、编号,开列清单,由在场人员当场核对、签名,并将清单副本交财物、文件的持有人或者保管人。
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监察机关应当设立专用账户、专门场所,确定专门人员妥善保管,严格履行交接、调取手续,定期对账核实,不得毁损或者用于其他目的。对价值不明物品应当及时鉴定,专门封存保管。
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查明后三日内解除查封、扣押,予以退还。
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
批准决定应当明确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种类和适用对象,自签发之日起三个月以内有效;对于复杂、疑难案件,期限届满仍有必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经过批准,有效期可以延长,每次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不需要继续采取技术调查措施的,应当及时解除。
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主动认罪认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察机关经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并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可以在移送人民检察院时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一)自动投案,真诚悔罪悔过的;
(二)积极配合调查工作,如实供述监察机关还未掌握的违法犯罪行为的;
(三)积极退赃,减少损失的;
(四)具有重大立功表现或者案件涉及国家重大利益等情形的。
结语
监察机关在调查过程中,依法对违法取得财物进行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涉嫌违法犯罪的财物、文件和电子数据等信息,监察机关可以采取调取、查封、扣押等措施,并进行清单登记和核对。调取、查封、扣押的财物、文件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毁损或用于其他目的。若查明与案件无关,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并退还。在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时,监察机关可以根据需要采取技术调查措施,并经过批准和有效期限的规定。对于自动投案、积极配合调查、积极退赃、具有重大立功表现等情形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六条监察机关经调查,对违法取得的财物,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涉嫌犯罪取得的财物,应当随案移送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