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是不同的,工伤鉴定不能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在30天内向社会保险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如果单位未按时申请,工伤待遇费用由单位承担。工伤认定申请应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市级社会保险部门办理。
法律分析
不可以。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是两个不同的范畴,作用是各不相同,工伤做司法鉴定是不能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的。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拓展延伸
司法鉴定对工伤评估的可行性研究
《司法鉴定对工伤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是针对工伤评估领域的一个重要课题展开的研究。工伤评估是判断劳动者是否因工作而导致身体损害的过程,而司法鉴定则是通过法律手段进行专业鉴定和评估的过程。本研究旨在探讨司法鉴定在工伤评估中的应用可行性,包括鉴定标准、证据收集、专家评估等方面的问题。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案例和实践经验的综合分析,研究将提出可行的司法鉴定方法和建议,以提高工伤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该研究对于完善工伤评估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结语
工伤鉴定和司法鉴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各自有着不同的作用。工伤鉴定不能作为工伤赔偿的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时,应及时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同时,《司法鉴定对工伤评估的可行性研究》旨在探讨司法鉴定在工伤评估中的应用,以提高评估的准确性和公正性。这项研究对于完善工伤评估制度、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章 工 伤 保 险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且经工伤认定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其中,经劳动能力鉴定丧失劳动能力的,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应当简捷、方便。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2010修订):第五章 工伤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职工治疗工伤应当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等部门规定。
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伙食补助费,以及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职工治疗非工伤引发的疾病,不享受工伤医疗待遇,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处理。
工伤职工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进行工伤康复的费用,符合规定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