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户口所在地的各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但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法律依据:
《民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相关工作的通知 》 第一条 自文件发布之日起,除对涉台和本通知附件所列清单中已列出国家的公证事项仍可继续出具证明外,各地民政部门不再向任何部门和个人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