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利益驱使是根本原因
财务报告舞弊的背后有着巨大的经济利益作动力,上市公司通过提供虚假财务信息可骗取投资者、债权人、供应商、银行和政府等利益相关者的信任,并因此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如上市公司为满足配股增发条件的需要、避免被sT或退市的需要、银行贷款的需要、管理目标的需要等。大股东在其利益与国家、其他小股东、债权人发生矛盾的情况下,也会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粉饰财务报告。单位负责人有能力也有条件影响会计人员,为局部利益作假账,出假报表。同时,我国目前处于买方市场困境下的注册会计师及会计师事务所,为了一定的经济利益,不得不与上市公司管理层“合作”,出具虚假报告,甚至主动配合上市公司造假。
(二)舞弊收益大于舞弊成本
我国上市公司财务报告舞弊的目的主要是虚增利润,而虚增利润后的报表一旦对外公布,往往带来的就是流通股股价的上升,因此,流通市值的增加是舞弊回报的重要方面。当然,舞弊也有一定的成本。但是目前在我国,舞弊收益往往大于舞弊成本,这是很多上市公司铤而走险的一个重要原因。
(三)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漏洞与执行的伸缩性,为财务报告舞弊提供了条件
一方面会计准则为虚假会计信息提供了操作空间,另一方面会计政策提供了越来越宽的选择范围,会计信息提供者总是在规定的范围内选择有利于自身绩效或其他目的的会计政策。再一方面,会计准则的滞后性为会计造假提供了契机。
(四)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
我国上市公司多数股权高度集中,股东大会成为“大股东会”,形成“一股独大”,客观上造成了财务造假的土壤。同时,董事会成员构成也不尽合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董事会成员和经理人员往往互相兼任,董事会不但不能监督约束经理层的行为,反而还常常与经理层共同操纵上市公司,并在种种利益的驱动下,肆无忌惮地造假。另外,由于监事会成员的身份和行政关系不能保持独立,其工薪、职位等基本都由经营者决定,难以担当起监督董事会和经营者的职责。
(五)注册会计师审计作为上市公司外部治理的重要环节,未能发挥应有的揭露舞弊作用
上市公司报表使用者众,使用目的各不相同,注册会计师的责任已由对资本所有者负责扩大为对整个社会的责任。社会公众一方面要求注册会计师以社会公众利益为重,揭露管理当局的舞弊,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另一方面却要求注册会计师自负盈亏,承担揭露舞弊的成本。当管理当局实际操控委托大权,即委托人与被审计人合二为一时,作为经济人的会计师事务所很难保持应有的独立性,从而无法保证审计质量,难以发挥应有的揭露舞弊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