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回扣可能回构成受贿罪。
拿回扣的主体如果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是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并且主观上是故意的,算商业犯罪。该种行为可构成受贿罪。
一、回扣问题上成立受贿犯罪,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收受回扣的人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公司、企业、单位人员受贿罪)或者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单位受贿罪);
2.收受回扣在客观上必须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3.收受回扣构成受贿犯罪,必须达到成立受贿犯罪所要求的数额;
4.收受回扣以受贿论处的主观要件,与普通受贿犯罪的主观要件相同。
二、减少回扣的对策有哪些
1、倡导阳光采购,引入招标形式。
2、企业内部设立采购稽核工程师,赋予他独立审核和采购的权利,可以单独开发供应商,引入监督和竞争机制。
3、聘请专业的采购监理公司,引入独立的第三方,剥离企业内部采购的腐化基因,形成有效的控制。
4、制定科学合理的采购人员责权利的分配制度,有罚但必须有奖励。就如销售,销售人员不是就应该不计报酬的多销,而是公司奖励制度的作用。
5、公司必须加大管理力度。我的经验:采购人员拿1元的回扣,企业就得多损失3—5元。
一如苹果生虫,损失的不仅仅是虫子吃掉的部分,而极有可能烂掉的是整个苹果。
6、企业领导人必须眼光向下,扎实的抓好内部基础工作,切记:杜绝回扣,没有灵丹妙药,公司的制度是不是赶时髦的摆设,只是欠缺执行力的贯彻。
7、杜绝安排亲属或者亲信任职采购部门,个人信任往往会代替制度管理,这本身就是管理意识淡薄的表现,机会成本损失更大。
8、提高采购人员的素质,包括职业品德和业务水平。
9、明确奖励和回扣的差别,通过法律或则行业规范规定比例和数目范围确定奖励和回扣的定义。
10、用科技手段对交易工程及参数各环节都公开透明,避免参与交易人员勾结、监查人员借机燕过拔毛,提高交易成本,影响交易质量和避免豆腐渣工程。
三、为什么会出现回扣行为
1、行规,就是潜规则。
2、采购工作标准很难界定。
3、供应商追求利益最大化的驱动。
4、企业内部机制的缺乏,监管不到位。
5、采购人员素质的不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第三百八十七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