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原则有,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有利于生产经营和社会效益原则;竞价原则,人民法院可以采取竞价的方式来决定财产所有权的归属。
一、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和方法
法院分割共同财产的原则有:
1.照顾子女原则,在分割财产时,要照顾子女,对抚养子女的一方多分一些等;
2.照顾女方权益原则,由于女方的特殊,考虑到其生活,应合理分割;
3.照顾无过错方的权益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方法是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的,进行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分割。
二、房产分割的原则是什么
房产分割的原则和方法,具体如下:
1、在协商一致的原则下进行,不能由一方决定;
2、要尊重和保护妇女的权利;
3、协商不成时,法院要以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为原则判决;
4、付出较多义务的一方,可要求另一方补偿,从分割后的财产中支付,分割财产不足支付的,从个人财产中补足;
5、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
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处理如下:
1、 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2、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3、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三、按照法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原则有哪些
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有:
1、男女平等原则;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的原则;
3、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原则;
4、平等均分原则;
5、尊重当事人意愿原则;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