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但随继父母入户的,需要满足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投靠父母办理条件符合政策生育,父母有合法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投靠父母人员,准予其迁入本市居民户口:
(1)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且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违反计生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所需材料
1、申请报告;
2、房产证明;
3、出生公证书;
4、户口簿;
5、在校证明;
6、未婚证明;
7、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
8、未就业证明;
9、抚养权证明;
10、户口簿;
11、居民身份证;
12、同意入户意见;
13、军(警)官证;
14、《军(警)官证》号码与居民身份号码为同一人证明;
15、同意入户意见;
16、随军报告表;
17、结婚证;
18、中国驻外使领馆的认证或公证,或国内公证机构公证的中文翻译件。;
19、出生医学证明;
20、居民身份证;
21、合法住所证明;
22、同意入户意见;
23、户口簿;
24、户口簿;
25、居民身份证;
26、广州市计划生育证明;窗口办理流程:现场提出申请,带齐相关材料及证明,向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现场提出入户申请,填写《入户申请审批表》现场受理,拟入户地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派出所)现场初步审核材料是否齐全及符合条件。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条件的,现场退回材料并一次告知申请人补充齐全或不符合条件不予受理。自收取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市局审批,
(1)父母亲一方或双方具有本市居民户口的未成年子女(指16周岁以下。属在校初中或高中阶段学生的,可延至19周岁以下,下同)。属随继父母入户的,继父母双方应结婚满2年以上。
(2)25周岁以下未婚且未就业的独生子女。
(3)父母亲是本市现役军人,申请人符合随军条件。
(4)父亲年龄达到60周岁且母亲年龄达到55周岁以上,父母亲一方或双方户口在本市,所有子女户口均不在本市的,准予一名子女及其配偶、未违反计生的未成年子女迁入本市居民户口。办理落户,经审核批准来市入户的,由公安部门通知被批准入户人员到区公安分局综合办证中心领取《准予迁入证明》后,回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户口迁出手续,再持《准予迁入证明》第三联、《户口迁移证》、入户人身份证、迁入地户口簿,到户口所在地区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可办理户政业务的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入户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