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小孩的情况下,一般不符合收养条件,但收养孤儿、残疾儿童或者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不受限制。
收养人的条件是:
1、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精神正常、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
2、年满三十五周岁,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不受此限,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3、无子女,收养孤儿或者残疾儿童不受此限,继父母收养继子女不受此限。
4、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如有正当的职业或可靠的经济来源,能够照顾被收养人的生活并可负担其相应的经济开支等。
5、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
6、有正当的收养目的,不违背社会公德和国家法律及国家计划生育的规定。
7、有配偶的,须征得配偶的同意,且必须由夫妻共同收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
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条
无子女的收养人可以收养两名子女;有子女的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收养孤儿、残疾未成年人或者儿童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可以不受前款和本法第一千零九十八条第一项规定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