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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性质应当怎样认定

2024-12-26 来源:锐游网
第1种观点: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根据《民法典》规定的立法精神,我国的交易习惯以及司法实践的普遍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定金。一、合同部分履行定金如何返还定金根据相关规定,合同部分履行的,可以退已履行部分的定金。一般而言,定金的性质相当于违约定金。大概意思是,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则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按照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也就是说,合同部分履行的,可以退还已履行部分的定金。二、商品房认购协议中如何约定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一般认为,商品房买卖认购书是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在签署商品房预售契约或商品房现房买卖契约前所签订的文书,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但关于认购书的性质在理论和实务中有不同的观点。学理上关于定金,可以分为五种:一是立约定金,指为保证正式签订合同而交付的定金;二是证约定金,指为证明合同的成立而交付的定金;三是成约定金,指以定金支付作为合同成立或生效的条件;四是解约定金,指作为保留解除权的定金;五是违约定金。关于认购书的定金的法律性质,也要结合实践中的实际情况进行确定。从法理上讲,认购书中的定金指的是立约定金。在实践中,认购书中常常出现订金、押金等字眼,不能将其一概认定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除非认购书上记明:双方未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买受人违约订金、押金即退还,出卖人违约双倍返还订金、押金,否则该“订金、押金”不能解释为法律意义上的定金。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一致,认购书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具备了合同的成立和有效要件,认购书当然就具有合同的约束力,双方应当严格履行认购书所设定的义务。各个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的时候,一定要自行或者委托房产方面的专业律师审查,防止法律陷阱,避免开发商利用语言或文字上的技巧,任意解约。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2、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订金只能作损害赔偿金,而定金若债务人执行债务后,定金就可以抵作价款或者债务人收回;3、订金数额有限制;4、定金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第五百八十八条 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 款。定金不足以弥补一方违约造成的损失的,对方可以请求赔偿超过定金数额的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担保合同履行,属于债的担保。2、证明合同成立。具有相对独立性。3、有预先给付的性质。4、定金属于违约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第1种观点: 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2、在有些情况下,即便当事人未约定,也可以推定定金兼具约定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定金、解约定金和成约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同时具有证约定金的性质。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定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一、定金和订金的区别1、概念不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2、违约责任不同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3、数额不同定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如《民法典》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二、交定金要注意什么1、交定金不能用口头协议在买房交易的时候,交定金时只是做了口头上的约定,没有任何书面上的约定,口头约定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没有法律的保护。因此,消费者应当增强法制观念和自我保护意识。很多时候一些购房的市民在与开发商签订认购合同时,会向开发商交了一定数额的定金,但是没有想到在购买房子向开发商索要定金时,却遭到拒绝返还定金。2、注意定金条款的陷阱一般情况下,双方虽然是订立了定金条款,但是只有消费者在交付了定金后,合同才会生效,应当在定金条款中注明不履行合同的具体情况,谨防有的不良开发商利用购房者缺乏相应的购房知识和经验,在某些条款内容上设下陷阱,故意让消费者违约。3、将退定金写进协议书在购买新房时,交的定金能不能退,成为大多数购房者关心的问题。如果不能保证之后买房交易顺利进行,在签订协议的时候,将退定金的相关条款写入协议书中。到时按协议书中的规定解决问题,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第2种观点: 定金是指当事人为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先支付给对方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金额由双方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定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应当自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消或者收回。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3种观点: 定金的性质有:证约性质、预先给付性质、担保性质、违约定金性质等。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定金都有什么性质1、定金的性质可以由当事人约定。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定金具有互不排斥的多重性质。2、例如,对立约定金,当事人可以约定在正式订立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定金;对于成约定金、证约定金,亦可通过约定使其给付后同时具有违约定金性质。定金属于什么法律性质定金的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且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法律性质。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债权的实现,双方当事人通过书面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对方预先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方式,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在《民法典》担保物权编中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编中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一。定金的性质应当怎样认定定金的性质应当认定为担保款项。交付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依约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退回。定金条款无效的情形都有哪些定金条款无效的情形包括: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第五十三条: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6、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7、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买车付了定金可以退的情形都有哪些1、买车付了定金可以退的情形有:收取定金一方违约,需要双倍返还定金;不能归责于双方的原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由收取定金一方返还收取的定金。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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