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被委托人也就是委托合同中的受托人,而委托人一般是出于一些原因而需要他人为自己办理事务的人,比如常见的在民事诉讼中,委托人一般是陷入纠纷的具体当事人,而被委托人也就是受托人是律师。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在民商事交易中比较常见。如实难以区分,建议将被委托人称为受托人比较容易区分。受托人在具体执行事务时需要遵守亲自履行原则,特殊情况下可以进行转委托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 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受托人为处理委托事务垫付的必要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该费用并支付利息。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需要分情况。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的情况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1种观点: 法律主观:受委托人不履行职责应该怎么处理 代理人不履行职责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如果不履行职责的,委托人可以取消委托。 《 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二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据此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首先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这是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 在一般情况下,如何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关系重大,委托人的指示往往能够正确地反映出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有明确的指示时,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的指示不明确或者仅仅是指导性的指示,在发生疑问时,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具体指示。如果情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从委托人处取得具体的指示,受托人也不得以指示不明为由怠于办理委托事务,而应当根据委托事务的具体情况、一般的交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因素,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办理委托事务。 虽然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才能按照变更后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否则,受托人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处理委托事务的,就会构成违约行为。不过,如果情况非常紧急,受托人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因而无法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的,那么受托人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适当地变更委托人的指示,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指示进行的变更,就是执行委托事务所必需的,不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 当然,受托人在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后,如果能够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把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以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及时地报告给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没有报告或者迟延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或者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于此情形,受托人是否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行为没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而是顺利地完成了委托事务,因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故无必要再让受托人承担违反受托义务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受托人变更指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因其损失系受托人的不当行为所致,故应由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小编为您整理的内容,在接受委托合同后,受托人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履行自己的职责,如果不履行的话,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你情况比较复杂,网也提供 律师在线 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 法律咨询 。法律客观:受托人不履行受托义务的委托合同纠纷裁判标准:(一)受托人不履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时的裁判标准《合同法》第399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据此规定,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首先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这是受托人最基本的义务。在一般情况下,如何处理委托事务对委托人关系重大,委托人的指示往往能够正确地反映出委托人的利益和要求,因此,在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有明确的指示时,受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如果委托人对于委托事务的指示不明确或者仅仅是指导性的指示,在发生疑问时,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具体指示。如果情况紧急,受托人无法从委托人处取得具体的指示,受托人也不得以指示不明为由怠于办理委托事务,而应当根据委托事务的具体情况、一般的交易惯例和习惯做法等因素,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办理委托事务。虽然受托人负有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是绝对的。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如果根据当时的具体情况,确实需要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受托人应当征求委托人的意见,并在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才能按照变更后的指示来处理委托事务。否则,受托人擅自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处理委托事务的,就会构成违约行为。不过,如果情况非常紧急,受托人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因而无法取得委托人的同意的,那么受托人可以根据当时的情况,适当地变更委托人的指示,采取适宜的措施来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在这种情况下,受托人对委托人的指示进行的变更,就是执行委托事务所必需的,不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当然,受托人在变更委托人的指示后,如果能够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把变更委托人的指示以及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及时地报告给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没有报告或者迟延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或者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于此情形,受托人是否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应视具体情况而定:如果受托人变更委托人的指示的行为没有给委托人造成损失,而是顺利地完成了委托事务,因委托人的利益得到了实现,故无必要再让受托人承担违反受托义务的违约责任;反之,如果受托人变更指示的行为给委托人造成了损失,因其损失系受托人的不当行为所致,故应由受托人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二)受托人不履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时的裁判标准《合同法》第400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的除外。”据此规定,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这是由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的信任关系所决定的。受托人违反这一义务,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虽然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但这一义务并不是绝对不可变更的。经委托人的同意,受托人也可以将委托事务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在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情况下,即在委托人和第三人之间产生委托权利义务关系,委托人有权直接向第三人发出指示,第三人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第三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的,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当然,由于受托人也是转委托的当事人之一,所以受托人也有权向第三人发出指示。受托人向第三人发出指示时,不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即不再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只对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发出的指示承担责任。由于受托人对第三人选任不当或者对第三人的指示不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受托人转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情况下,如果转委托未经委托人同意,则第三人只能视为受托人的履行辅助人,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视为受托人的行为。因第三人的行为不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由受托人直接向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然后再向第三人追偿。然而,根据《合同法》第400条的规定,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而需要转委托的,即便未能取得委托人的同意,仍然可以发生转委托的法律效果。(三)受托人不履行报告义务时的裁判标准《合同法》第401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这一规定确立了受托人的两种报告义务:第一,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事务的过程中,有义务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人负担的这种报告义务,不以委托合同中有明文规定为限。即便委托合同中没有规定受托人的报告义务,基于委托合同的性质以及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赖关系,委托人也有权要求受托人随时或定期向自己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当然,委托人的这种要求不得对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造成妨碍。因受托人违反报告义务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当然,受托人虽然违反报告义务,但若未给委托人造成经济损失,那么除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以外,受托人即无需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在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办理的结果。此所谓委托合同的终止,既包括委托合同因委托事务处理完毕而终止,也包括委托合同因其他原因而终止。这一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不以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为限。不论委托事务是否处理完毕,只要委托合同因故终止,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过程和处理结果。受托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未能及时向委托人履行这种报告义务的,如果给委托人造成了经济损失,则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四)受托人不履行披露第三人义务时的裁判标准《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时,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受托人应当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委托人因此可以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但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如果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除外。”据此规定,受托人在一定的条件下,负有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委托人对于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关系则享有介入权。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第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生效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第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第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人的义务。(五)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时的裁判标准《合同法》第404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将处理委托事务时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此所谓财产,包括实物、金钱、财产权利等等。转交财产的时间,如果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依其约定。如果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交财产的时间,那么委托人既可以根据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随时要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也可以在委托事务终了时要求受托人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受托人不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属于代理关系,由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的受权,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委托人承担。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二条 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
第3种观点: (一)受托人不履行依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民法典》第922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是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如果因受托人没有报告或者迟延报告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对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在受托人不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或者变更委托人的指示而没有征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构成对受托义务的违反。(二)受托人不履行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民法典》第923条规定:“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转委托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委托人可以就委托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受托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其对第三人的指示承担责任。转委托未经同意或者追认的,受托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但是,在紧急情况下受托人为了维护委托人的利益需要转委托第三人的除外。”据此规定,受托人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第三人违反委托人的指示的,应当对委托人承担责任。当然,由于受托人也是转委托的当事人之一,所以受托人也有权向第三人发出指示。受托人向第三人发出指示时,不得违反委托人的指示。在委托人同意转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即不再负有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的义务,而只对第三人的选任以及对第三人发出的指示承担责任。由于受托人对第三人选任不当或者对第三人的指示不当,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应当对委托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三)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转交财产的义务《民法典》第927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据此规定,受托人有义务将处理委托事务时取得的财产转交给委托人。此所谓财产,包括实物、金钱、财产权利等等。转交财产的时间,如果委托合同中另有约定的,应依其约定。如果委托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转交财产的时间,那么委托人既可以根据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随时要求受托人转交因处理委托事务而取得的财产,也可以在委托事务终了时要求受托人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受托人不履行转交财产的义务时,应当向委托人承担继续履行并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具体情况而定: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3、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需要分情况,如果是有偿委托的,可要求受委托人赔偿损失;如果是无偿委托,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此之外不能要求受委托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需要分情况。有偿委托和无偿委托的情况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二条 两个以上的受托人共同处理委托事务的,对委托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依据具体情况而定:1、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2、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3、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二十九条规定: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一、什么是委托人的赔偿责任委托合同如果是有偿的,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但是,若是因委托人自己指示不当或其他过错,致使受托人遭受不应有损失的,该损失由委托人自行承担。委托合同若是无偿的,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二、委托合同有哪些特征1、建立在委托人与受托人的相互信任基础上委托人之所以选定受托人为自己处理事务,是以他对受托人的办事能力和信誉的了解、信任为基础的;而受托人之所以接受委托,也是出于愿意为委托人服务,能够完成委托事务的自信,这也是其基于对委托人的了解和信任。因此,委托合同只能发生在双方相互信任的特定人之间。没有当事人双方相互的信任和自愿,委托合同关系就不能建立,即使建立了合同关系也难以巩固。因此,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应当亲自处理受托的事务,不经委托人的同意,不能转托他人处理受托的事务。同时,在委托合同建立后,如果任何一方对他方产生了不信任,都可以随时终止委托合同。2、标的是处理委托事务委托合同是提供劳务类合同,其标的是为劳务,这种劳务体现为受托人替委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关于委托事务的范围,民法典并没有将委托事务限于法律行为,因而解释上应不限于法律行为。但是,应当指出,委托事务的范围也并不是没有任何限制的,委托事务必须是委托人有权实施的,且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行为。3、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处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和费用,而是以委托人的名义和费用进行的。因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处理受托事务的后果,直接归委托人承受。这是委托合同与行纪合同、承揽合同、居间合同等类似合同的重要区别。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委托合同是否有偿,由当事人双方约定。如约定收取报酬,则为有偿合同。如法律没有另外规定,当事人双方又没有约定给付受托人报酬的,则为无偿合同。三、相关的法律规定是怎样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综上所述,因为委托人是将自己的事务交由受托人代为从事民事活动的,一般委托人不会因此在民事活动中产生一些民事责任,但是如果因为委托人的过失导致受托人因此产生损失的,那么就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客观:如果是有偿的,只有因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委托合同也叫委任合同,指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同意为其处理的契约。委托他方处理事务的人为委托人,同意为其处理事务的人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是否收取报酬可以将委托合同分为有偿委托合同和无偿委托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如果受托人超越受托权限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也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由于除双方另有外,合同责任一般为过错责任,并且通过举证责任的倒置来维护无过错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如果受托人能够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并无过错,那么受托人就可以免责,即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百九十九条规定:“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指示处理委托事务。需要变更委托人指示的,应当经委托人同意;因情况紧急,难以和委托人取得联系的,受托人应当妥善处理委托事务,但事后应当将该情况及时报告委托人。”同时,该法第四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受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有以下三种:1、办理有偿委托事务时因自己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2、无偿合同中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损失的;3、超越权限处理事务造成损失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受托人造成委托人的损失,委托人能否要求赔偿需要分情况,如果是有偿委托的,可要求受委托人赔偿损失;如果是无偿委托,因受托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委托人造成损失,委托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除此之外不能要求受委托人赔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1种观点: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无法完成,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法律分析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无法完成,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拓展延伸委托事务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责任划分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事务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存在一定的关系。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目的和财产价值,委托人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明确受托人的资格、权限和义务。同时,受托人也有责任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和指示,妥善处理委托事务,并保障委托人的利益。然而,在一些情况下,委托人和受托人可能会发生纠纷。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如果委托合同解除,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一并交还委托人。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的,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委托事务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交还委托人。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应当预付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并在受托人按照委托处理委托事务时,给予必要的生活费用和报酬。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综上所述,《民法典》明确了委托事务处理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人和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事务的性质、目的和财产价值,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法律规定处理委托事务。结语根据法律规定,如果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原因导致委托合同解除或委托事务无法完成,委托人应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或者因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得,委托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3种观点: 委托合同中,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由委托人承担,除非损害不可归责于受托人或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转委托给第三方。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和第九百三十一条的规定。法律分析一、委托合同中,承担受托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是:1、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而造成损害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2、经受托人同意,委托人因转委托而受到损害的,责任由委托人承担。二、附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三十条规定,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一条规定,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的委托第三人处。拓展延伸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损失的责任分配原则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损失的责任分配原则是指在委托合同中,当受托人因履行职责或违反合同条款而导致损失时,该损失应如何分担的原则。根据该原则,受托人应当承担符合合同约定的合理损失,并在合同中明确规定了责任的界定和分配方式。这样的责任分配原则有助于确保委托人和受托人在合同关系中享有合理的权益保护,并促进双方的合作和信任。根据具体的合同条款和双方的协商,责任分配原则可以包括损失的计算方法、赔偿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通过明确责任分配原则,可以有效减少合同纠纷的发生,并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结语根据以上内容,委托合同中受托人损失的责任分配原则有助于确保委托人和受托人的权益保护,促进双方的合作和信任。根据具体合同条款和协商,责任分配原则可以包括损失计算、赔偿方式、违约责任等方面的规定。明确责任分配原则有助于减少合同纠纷,维护双方利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四章律师的业务和权利、义务第三十九条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三章律师事务所第十六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2017修正):第七章附则第五十九条律师收费办法,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第1种观点: 一、受托人的过错给委托人造成损害要赔偿吗1、受托人因过错,致使委托人受到的损害,应当由受托人赔偿。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一十九条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第九百二十条委托人可以特别委托受托人处理一项或者数项事务,也可以概括委托受托人处理一切事务。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二、受托人的义务有哪些受托人的义务如下:1、依委托人指示处理委托事务。受托人应当在委托人授权范围内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处理事务;2、亲自处理委托事务。经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转委托;3、报告义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后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或者因委托人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带来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得,委托人需要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三十一条 委托人经受托人同意,可以在受托人之外委托第三人处理委托事务。因此造成受托人损失的,受托人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三条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因解除合同造成对方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外,无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因解除时间不当造成的直接损失,有偿委托合同的解除方应当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第3种观点: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一、无偿委托合同的赔偿损失责任是怎样的当事人在履行委托合同的过程中,可能造成的损害有以下几种情况: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第三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给委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因委托人指示不当等原因,而给受托人造成损害;受托人为自己的利益使用委托人的财产,委托人造成损失。最后一种损害是受托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而造成的,自然应当由受托人予以赔偿。前3种均是为委托人利益而造成的损害,涉及到委托合同的损害赔偿问题,应当分情况认真研究。第一种情况,实际上是侵权损害赔偿法律关系。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中致人损害的,原则上应当由受托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委托人于委托事务或者指示中有过失的,委托人应当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情况和第三种情况下的赔偿属于违约损害赔偿,应当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来确定赔偿责任,即:损害是由谁的过错造成的,谁就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过错,就是指对应负注意义务的违反。委托人的过错就是委托他人办理事务没有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包括委托人指示不当和对损害应当预见但因疏忽而没能预见。受托人的过错就是违反了受托人在办理委托事务时应尽的义务,受托人越权而造成委托人损失是过错的一种表现形式。受托人的注意程度,一般认为因委托合同是有偿还是无偿而不同。受托人有报酬时,处理委托事务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无偿处理委托事务的,负有与处理自己事务同一的注意义务。也就是说在无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对损失的发生具有重大过失时才负赔偿责任。而在有偿委托的情况下,受托人具有一般过失,就应当负赔偿责任。二、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的不同在订立合同,建议根据实际具体委托事项对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的方式、诉讼管辖地等约定清楚,以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和保证合同顺利履行,并尽可能保障作为承租方的合法、合理利益。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委托合同与代理关系有密切的联系,但两者又有明显的不同:1、适用范围不同。就代理关系而言,代理包括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等多种类型,而委托合同仅仅是产生委托代理关系的基础,与法定代理、指定代理无关。同时,委托合同还适用于代理制度以外的不涉及第三人的经济行为和单纯的事务行为。2、效力范围不同。代理关系是存在于代理人、被代理人、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其法律效力涉及这三方面的当事人,代理人必须有代理权,基于代理行为而产生的法律后果――法律关系的建立、变更或消灭则对被代理人与第三人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委托合同则与此不同,其法律约束力仅及于委托人和受托人,即使在委托代理中,委托合同也只是为被代理人向代理人授予代理权提供了法律前提,但其本身对第三人不产生法律约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