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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托人的报告是否是以委托人有请求为前提

2024-12-26 来源:锐游网
第1种观点: 受托人的报告不以委托人有请求为前提。如果委托人没有提出报告的请求,但是在委托合同中有约定的,并且对报告义务作了要求,则受托人需要及时主动地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委托书的原因一般就是写委托人为什么不能够到场,就可以说是工作原因,或者是身处异地原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二十八条 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3种观点: 受托人的报告义务通常不是以委托人有请求为前提的。如果委托人没有提出报告的请求,但是在委托合同中有约定的,并且对报告义务作了要求,则受托人需要及时主动地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一、委托合同具有什么特征?1、受托人应依照委托人的指示和要求处理委托事务。2、委托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是以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之间的相互信任为基础,具有严格的人身属性。3、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4、委托合同可以是有偿的,也可以是无偿的。5、委托合同为双务合同。6、委托合同为诺成不要式合同。二、合同被认定无效为什么有委托报酬委托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的,受托人以合同约定为依据主张委托报酬,人民法院不应支持。受托人请求委托人支付其为履行合同已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委托人就已经支付的委托报酬请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可以主张扣除其为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委托合同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效,但受托人已经完成委托事项,委托人请求返还委托报酬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受托人可以主张扣除其为履行合同实际支出的合理费用。按前款规定应当返还给委托人的委托报酬,委托人请求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双方均有过错的,资金占用损失应根据其过错大小,在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进行分担。三、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是什么承揽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区别如下:1、履行范围不同。承揽合同一般应在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履行,未经定作人的同意,承揽人不得将接受的工作转稼给第三人,即使定作人同意承揽人将工作转给第三人,该第三人也不和定作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而只是和承揽人之间发生法律关系。而委托合同则不同,委托合同一般是委托人委托受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实施法律行为,其法律结果是通过受托人的履约行为而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法律关系;2、履行后果和风险责任的承担不同。承揽人在交付工作成果以前,是以自己的名义来完成工作任务,其风险责任是由他自己承担的。而在委托合同中,受托人始终以委托人的名义来行使委托的事项,其后果和风险责任始终是委托人承担的;3、追求的目的不同。承揽合同的客体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当事人签订承揽合同的目的是承揽人的劳动成果,因此,承揽人完成了工作成果之后才能取得报酬;而委托合同的客体是受托人办理委托事务的行为,因此,在双务有偿的委托合同中,只要委托人按照约定办理委托事务,不管有无预期成果,受托人都有权就办理的事务请求委托人给付报酬。【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二十四条受托人应当按照委托人的要求,报告委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委托合同终止时,受托人应当报告委托事务的结果。第九百二十八条受托人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其支付报酬。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合同解除或者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第九百二十九条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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