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出租方: (以下称甲方)
承租方: 有限公司 (以下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建造的上海文洋大厦(下称大厦或房屋)事宜,为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租赁场所
1、甲方房屋位于上海市长宁区协和路1033号,由A楼、B楼及二栋楼之间的裙房组成,房屋建筑面积34741.62 平方米,甲方现已取得沪房地长字(20xx)第013115号房地产权证,土地用途为工业,房屋结构为钢筋混泥土,已经具备出租条件,房地产权证复印件系本合同附件一。
2、乙方向甲方租赁房屋位于A楼(B层室。根据测绘部门的实测,房屋建筑面积为 平方米(房屋的平面图作为本合同附件二)。前述租赁房屋部位、租赁面积和本合同约定的租金,非经双方一致认可不得变更。
3、甲方房屋现已委托上海申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物业公司)进行物业管理并提供物业服务工作,乙方对此予以确认,并自愿接受其物业管理。乙方同意在甲乙双方办理房屋书面交接书之日,与物业公司建立物业管理关系,并承诺遵守《上海文洋大厦用户手册》的相关规定(甲方应在签定本合同时向乙方一并提供前述所述《手册》,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三)。
第二条:房屋装修、设施情况
1、甲方房屋为钢混结构,甲方在订立本合同前已经向乙方出示相关的文件,乙方对此予以认可。
2、乙方在签定本合同前已对租赁房屋现场进行查验并予确认,符合了出租和安全使用房屋的基本条件(租赁区域内设备设施配置及装修完成状况,房屋公用或合用部位装修标准、房屋附属设施、设备状况、使用范围、条件在本合同附件四中加以约定)。该附件为甲方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以及乙方在本合同终止后向甲方归还房屋时的验收依据。
3、甲方按房屋装修、设施现状将房屋出租给乙方,乙方对此无异议。
第三条:租赁用途
1、乙方租赁甲方房屋用途仅作及定报经政府有关部门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前述约定用途。
2、本合同签定后,乙方不得将租赁房屋进行转租、转让、交由他人使用或与他人共同使用。
3、若乙方在租赁房屋中登记注册企业、经营情况发生变更,则乙方应在上述变更发生之日14天前书面通知甲方并经得甲方书面认可。乙方逾期不通知或乙方的前述变更损害了甲方在本合同项下的合法权益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
第四条:租赁期限
1、房屋租赁期为,自月起至 年 月 日止。
2、本合同期满乙方需继续承租该房屋的,则应于租赁期满前3个月内向甲方提出续租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续租权。
第五条:租赁保证金、房屋交付
1、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后5天内向甲方支付人民币万元(人民币 万元整)作为租赁保证金,租赁保证金是乙方向甲方设置的质物,作为乙方履行本合同全部义务的担保。
2、乙方应将租赁保证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内(或支票交付形式)。乙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如系外币的,则在支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中间价格计算。
3、甲方收取乙方租赁保证金后应向出具收款凭证(财务收据)。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在合同终止并双方结清相关费用和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交换房屋的具体细则详见本合同第十条),由甲方在10天内无息退还给乙方。
4、乙方结欠甲方租金、物业公司物业管理费、电费或因乙方及相关人员的过错造成甲方损失,乙方应按本合同约定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等相关费用的,甲方有权从乙方支付的租赁保证金中抵扣。甲方抵扣乙方租赁保证金后,乙方需在抵扣后10天内补足租赁保证金,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甲乙双方约定,甲方应于年月日前向乙方交付租赁房屋。
第六条:装修期、租金
1、甲方为支持乙方对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及办理相关行政许可等审批手续,同意给予乙方 天装修期,装修期自本租赁合同约定的终止日前 天起算,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如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装修期间的租金。
2、租金自月日起算,每日每平方米房屋建筑面积租金为:B号楼标准层人民币 元,每月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年租金为人民币 元(大写: 。自第三年起每年租金在上年基础上递增 %,依次类推至本合同期满。
3、租金为先付后用,每三个月支付一次,乙方应在签定本合同的5天内向甲方先行支付三个月首期租金,从第二期起的下期租金,乙方应在每期租金第三月未的10天前向甲方支付。
4、乙方应将租金汇入甲方指定帐户内(或支票交付形式)。乙方支付租金如系外币的,则在支付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与外币中间价格计算。
5、甲方收取乙方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符合财务规定的发票。
第七条:物业管理费、装修管理费及车位费
1、甲方房屋物业管理费每平方米每月20元(大写:贰拾元人民币)。乙方同意按前述收费标准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合同履行期间物业管理费调整收费标准的,则按调整后标准执行。
2、物业管理费先付后用,乙方应在甲方交房日先支付三个月物业管理费,从第四月起每月在1日前支付当月物业管理费,乙方应根据物业公司的收费通知明细,在收到物业公司发出的收费通知后的10天内支付物业管理费。
3、乙方在甲方装修期间应向物业公司支付物业管理费。
4、甲方物业配有地下车库和地面停车位,车位租赁协议由双方另行签定(车位租赁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五)。
第八条:其他费用
1、乙方如需在甲方房屋中安装通讯设施的,应自行以自己的名义向电信部门申请并自行交纳通讯费用。
2、乙方使用租赁单元的水费已经包括在物业管理费中,不再另行收取。
3、乙方使用租赁单元所发生的室内电费由物业公司根据当月抄表数按实收取,租赁房屋内使用的空调电费根据大金空调的智能管理器所反映的用电量作为计算收费依据,双方同意电费单价为 1.25 元/度(租赁期间供电单位调整电价的,则按调价后单价执行)。乙方还应自行承担因添加、撤除房屋设备设施而发生的安装和使用费用(包括电费、额外空调设备等费用)。
4、乙方应在收到物业公司的收费明细通知后的10天内支付上述费用。
第九条:房屋装修及维修
1、乙方可对租赁单元自行进行内部装修(B楼精装标准层除外,仅限于房屋隔断、墙面粉刷、铺设简易地板、室内地面布线等)。甲方要求乙方装修时应以不破坏房屋的基本格局和功能为前提,乙方装修活动必须严格遵守《上海文洋大厦用户手册》规定和要求,并接受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否则物业公司有权要求乙方停止装修,并消除影响、进行修复、赔偿损失。因乙方违反有关装修规定和要求,经甲方或物业公司告知后7天不予纠正的,给甲方造成损失或使甲方的商誉受到不利影响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乙方追究违约和赔偿。
2、乙方的装修方案需征得物业公司的书面批准,乙方在取得物业公司的批准后方可对租赁单元进行装修施工。
3、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应履行对房屋及房屋设备设施的维修保养责任并承担发生的费用,保证房屋、房屋设备设施处于正常可使用和安全状态。如乙方发现甲方房屋及设备设施自然损坏或发生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的2个工作日内进行维修。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进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4、在租赁期限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房屋及设备设施。因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房屋及设备房设施损坏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并承担发生的费用。乙方拒绝进行维修的,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5、租赁期间,甲方需对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检查、养护的,应提前一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检查养护时,应尽量减少因检查、养护对乙方的影响。当甲方需对其房屋及设备设施进行紧急维修的,乙方应予以配合。
6、乙方在房屋装修时不得在房屋中另行增设各类设备设施,包括在房屋外立面、房屋过道、房屋大门、室外平台及广场等区域以及房屋内临窗玻璃悬挂广告标牌或企业招牌等。如需在房屋内临窗玻璃悬挂窗帘,应按照甲方统一标准进行。
7、乙方应按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搞好门前环境卫生、确保经营安全,自觉服从物业公司对于房屋装修等的统一管理。
8、甲方或物业公司因对房屋进行保养、维护、或因卫生、防盗、消防、救护或其他管理上的需要,有权进入乙方使用房屋进行检查、维护,但需事先通知乙方。如遇到危及人身或大厦使用紧急情况时,无须事先通知乙方即可立即采取紧急措施,但甲方或物业公司应于事后向乙方作出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条:房屋返还
1、甲方有权在本合同期满(或本合同终止)后收回出租房屋,乙方应如期归还。
2、乙方应在本合同租期届满或本合同终止后当日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标准向甲方归还房屋。
3、乙方在归还甲方房屋时,应向甲方和物业公司交还由甲方和物业提供的一切物品,交还的物品应该完好无损,且应将租赁单元中内非由甲方和物业公司提供的一切物品(包括房屋内装修)全部搬走(拆除),并将租赁房屋恢复成入驻前原状,经甲方验收认可后视为归还,否则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甲方不给予乙方任何经济补偿。
4、如乙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时间约定内容归还甲方房屋的,视为乙方违约。甲方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自行对房屋进行恢复原状,有关费用由乙方承担。在甲方恢复原状期间,乙方应按归还房屋时二倍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同时支付物业管理费和其他相关费用。
5、在乙方向甲方归还房屋后,房屋中一切存放的物品(包括乙方在房屋中的内装修)视为乙方遗弃物品,乙方同意由甲方以任何方式进行处理,不再向甲方或物业公司主张任何权利。若甲方处理的物品涉及他人财产,则由乙方自行向他人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迟延向甲方归还房屋,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占用期间二倍租金标准向甲方支付房屋使用费。甲方同时还有权停止向乙方占用房屋供应水、电、提供空调等服务。
第十一条:合同变更或解除
1、合同履行期间,未经双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2、甲乙双方同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自动解除,主张解除合同的一方应书面通知对方。
2.1、甲方向乙方交付的房屋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或交付的房屋因存在缺陷危及乙方安全的,乙方有证据证明租赁单元不能实现租赁目的的。
2.2、乙方未征得甲方或物业公司书面同意擅自进行装修或擅自改变房屋用途,或擅自转租给第三方的。
2.3、乙方在装修(或使用房屋)中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2.4、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时间达二十天的。
3、乙方及乙方相关人员因违反中国法律、法规及上海市的有关规定被政府部门作出行政处罚、或因严重违反《上海文洋大厦用户手册》、或因造成甲方/第三方人员和财产损失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因乙方过错解除本合同的,甲方或物业公司有权采取切断房屋水电供应,空调服务或其他一切服务,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自行承担,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合同一方擅自解除本合同的,应按解除本合同时六个月的租金标准作为违约金,如造成对方经济损失的,还应据实进行赔偿。
2、因甲方违约提前终止合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对乙方在房屋中的装修价值进行评估,在减扣已经履行合租赁同期限折旧后,由甲方对乙方在房屋内的装修残值给予补偿。
3、租赁期间,因甲方不及时履行本合同约定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房屋损坏并造成乙方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甲方应向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4、乙方逾期支付租金自逾期日起按每天万分之五的比例支付逾期利息,乙方逾期支付物业管理费、电费等的,应按逾期额以每日0.3%比例承担逾期付款滞纳金。
5、因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范围和要求装修房屋或在房屋中增设设备设施的,甲方可以要求乙方对房屋恢复成入驻前原貌及赔偿损失。
6、因乙方违约解除合同的,甲方除有权向乙方主张结欠租金、物业管理费、电费等外,还有权同时按合同约定向乙方主张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损失。
7、合同履行期间因乙方的故意或过失损坏甲方房屋或房屋设施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照价赔偿。
8、当乙方承担逾期付款利息、违约金、滞纳金、赔偿损失不足以补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第十三条:免责条款
甲乙双方同意,因下列情况致使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出现不可抗力或非合同双方任何过错及责任的。
2、甲方对房屋进行正常维修、养护或因抢修故障而引起甲方大厦内水、电、空调等暂停使用、供应不足所造成的影响或损失。
3、因政府发布禁令、法令、紧急状态、管制、戒严或因政府规划原因、房屋占用的土地使用权被收回、房屋因城市建设需要被列入拆迁范围动迁、因政府有关机构对房屋区域的行政区划、道路名称、大厦的门牌编号进行变更、或因不属甲方原因出现的其他等情况。
第十四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五条:本合同所涉的其他条款
1、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并在乙方向甲方支付租赁保证金后即生效。
2、如乙方在房屋中登记注册企业的,在本合同期满或本合同解除后15天内将企业营业执照注销或迁移。乙方不注销或不迁移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点的,应按其租赁单元面积及租金标准承担3倍的违约金。如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索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
3、租赁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包括乙方客户停放车辆的,应服从物业公司的统一安排及管理,并支付停车车位费和管理费。
4、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5、本合同注明的本合同附件系本合同不可分割组成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和合同附件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6、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同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7、本合同约定双方的法定住址即为双方的联系地址,如该地址发生变更,应在变更前10天内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有权仍按本合同注明的法定地址为有效发出。对方一经发出即为送达,但发出方应提供相关发出的凭证。
8、如乙方需向上海市、区(县)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租赁登记,甲方应协同完成。因本租赁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登记费等,由甲乙双方按国家规定各自承担。
9、本合同连同本合同约定附件一式四份,甲乙方各执二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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