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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 监督检...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2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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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7 22:21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六章专门规定了对土地管理活动的监督和检查措施。


第五十八条明确规定,对于违反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的用地批准文件,上级人民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力进行确认并公开宣布其违法性。


第五十九条中,上级政府及其土地行政管理部门对下级的审批、登记、发证和土地使用权出让、划拨等具体行为进行定期审查,一旦发现有违法或不恰当的情况,会依法要求改正或撤销相关决定。


第六十条强调,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日常监督中,如发现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有权立即下令停止施工并要求自行拆除。对于继续施工的行为,相关机关有权采取进一步的执法行动。


第六十一条规定,土地登记统计资料、土地利用现状调查结果等重要基础信息,如无密级,需由县级以上政府的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公开,以便社会公众进行监督。


第六十二条要求,政府需要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报告土地利用的多项关键信息,包括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执行情况、年度计划执行、基本农田保护、耕地开垦和复垦、相关费用的收缴使用审计,以及土地审批和违法行为查处情况。设区的市和县市政府还需向上一级政府报告这些事项。


扩展资料

《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已由广西壮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01年7月29日通过,自2001年9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共有八章,六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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