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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第一章 总则

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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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7:54

吉林市农村义务教育条例致力于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以提升全市农村人口的素质,促进社会的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的指导,并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这部条例应运而生。


农村义务教育特指农村适龄儿童和少年应享有的学校教育,由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共同确保其权益。教育的首要目标是服务于当地经济,培养国家所需的人才,全面贯彻教育方针,确保学生在德育、智育、体育等多方面全面发展。


该条例的适用范围包括吉林市各县(市)、郊区城镇及农村地区。教育体制实行县、乡、村三级办学,县、乡两级管理,旨在按照《吉林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划》,逐步普及初等和初级中等教育,同时乡(镇)和村应积极发展学前教育。


实施农村义务教育是各级政府的法定责任,各级政府需努力创造条件,确保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作为主要的指导部门,乡(镇)、村的义务教育领导小组由乡(镇)长和村民委员会主任领导,共同负责义务教育工作的推进。


各个相关政府部门如计划、财政、农业等,需按照义务教育法律法规的规定,协同教育行政部门,全力支持和配合义务教育工作的开展。适龄儿童和少年是义务教育的主体,他们拥有接受规定年限教育的权利,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都有义务保障这一权利的实现。


扩展资料

(1991年1月25日吉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1997年3月27日吉林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改 1997年5月18日吉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 2004年12月28日吉林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修改 2005年1月20日吉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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