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4 0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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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8 07:31
承包人全户消亡的,承包合同终止,土地可以由集体收回。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第十五条规定:“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承包期内,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承包方全户消亡的,承包主体灭失,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承包地,不予确权登记。所收回土地纳入集体“机动地”管理。